申根国家专属境外综合旅行险—保险条款解读!

附加旅行遗体送返及丧葬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为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申根国家专属境外综合旅行险—保险条款

附加旅行遗体送返及丧葬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为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遗体送返及丧葬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主险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导致被保险人三十天内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保险人通过救援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至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二)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盒运送至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三)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

上述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丧葬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救援机构提供遗体送返及丧葬服务的,保险人将根据由救援机构在相同情况下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费用标准进行补偿。

保险人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限。若实际费用小于保险金额,则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补偿;若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申根国家专属境外综合旅行险—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险合同的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的遗体运送或丧葬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二)由救援机构提供遗体送返及丧葬服务时,未经救援机构或其代表认可并安排的费用;

(三)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四)腰椎间盘突出或膨出症;

(五)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七)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八)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九)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十)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十一)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次旅行违背医嘱。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七条

被保险人未通过救援机构提供遗体送返及丧葬服务的,可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

(五)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的原始凭证;

(六)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1、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日常居住地:是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时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日常住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3、日常工作地:是指被保险人的日常工作场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工作地址为准。

4、药物过敏:是指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器官和组织的反应。

5、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6、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是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确定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可能来自于父母遗传,或者因胎儿在子宫内时受到伤害或者感染,或者因胎儿在出生时发生异常或者受到伤害。

7、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因疾病出现任何症状而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医生推荐其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8、性传播疾病:是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者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者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疱疹、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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