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有既往病史,是不是就再也买不了保险了?”——这或许是许多非标准健康体消费者心中最大的疑虑与担忧。实际上也不是,也还是有保险可以理赔,只不过会存在诸多限制,但也有一些例外。下面我将跟大家说说带病保险法律规定,让大家更好的了解。
带病保险法律规定
1、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1)投保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时保险人询问健康状况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且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如拒保或加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例外情形:若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未告知事项,则不得解除合同(如代理人明知病史仍承保)。
(2)告知范围以询问为限
未询问的疾病无需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健康问卷未涵盖的病史,不能作为拒赔依据。无就医记录且不知晓自身患病,不构成“故意隐瞒”。
2、“两年不可抗辩规则”及其适用
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赔付。保险公司知悉解除事由后需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超期则权利消灭。
但也有例外情形,即使满2年仍可能拒赔。投保前已确诊疾病(如癌症),投保后申请理赔同一疾病,视为“故意隐瞒”,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不符合赔付条件的,如重疾险要求“初次患病”,若疾病发生于投保前或等待期内,直接违反合同约定。保险事故与未告知疾病直接关联,例如隐瞒高血压后因脑中风理赔,法院可能支持拒赔。
️3、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1)保险公司核保责任影响合同效力
若保险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如未要求体检、忽略异常记录),即使投保人未完全告知,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有效并判赔.
案例:代理人明知被保人患重疾仍承保,事故后保险公司需赔付。
(2)条款解释倾向被保险人
对“既往症”“等待期”等模糊条款,法院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案例: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但满2年后确诊,法院判决赔付。
(3)隐性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对被保险人无约束力(如未书面提示“带病投保免责”)
4、带病投保的合法路径与风险规避
(1)合规投保方式
主动告知+核保通过:如实申报病史,接受除外责任、加费或延期承保结论,后续理赔不受影响。
选择特定险种:部分产品支持甲状腺结节、糖尿病等慢病人群投保(如专属医疗险)。
(2)高风险行为警示
短期内多家投保高额重疾险:可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面临刑事追责。
伪造健康记录:构成欺诈,合同自始无效且可能不退保费。
关于带病投保,大家投保前务必逐项核对健康问卷,保留告知证据(如纸质签名、线上记录)。有纠纷时,若已满2年且非故意欺诈,坚持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若保险公司核保存在过失(如未询问病史),可主张合同有效。2025年司法实践中,法院更注重 “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关联性” 及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审慎义务” ,而非机械适用2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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